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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中山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2023 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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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报到与资格审查

1、报到

1)报到时间

2023 年 3 月 28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4:30(图

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复试考生)

2023 年 3 月 31 日上午 9:00-11:30,下午 2:00-4:30(图

书情报复试考生)

2)报到地点

中山大学广州校区东校园信息管理学院 B102 室

2、资格审查

请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如果身份证丢失,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在有效期内)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户籍证明

(贴有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盖骑缝章)。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户口本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

2)初试准考证。

3)学籍学历证明(往届考生须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须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 告 》 办 理 方 式 详 见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生 信 息 网

http://www.chsi.com.cn/xlcx/bgys.jsp)。

4)本科阶段学习成绩单原件或复印件(原件应加盖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公章,复印件须有“原件复印”并加盖原件 存档单位公章)。

5)应届生提供学生证。

6)往届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证书丢失的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7)凡于境外获得的文凭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

8)在读研究生需提供培养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和提交入学前完成原学校退学手续的承诺书。

9)网上报名出现学籍学历错误信息的考生还须提供资料:往届生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应届生 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有效的学籍、学历验证书面报告。

10)我院根据复试要求,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 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等情况 的全面考察,请考生提供科研成果或相关论文、竞赛获奖、 社会服务等相关补充材料,作为综合素质考核的评分依据。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将被取消复试资格。资格审查复印件材料恕不退回。资格审 查未通过的考生将取消复试资格。

已通过图书情报硕士(非全日制)提前面试进入复试名 单的考生不须重复提交资格审查材料,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思想政治理论》笔试。

二、复试

1)复试方式现场面试。

其中专业学位硕士考生还需参加《思想政治理论》笔试。2)复试内容及安排

专业课、外语应用能力测试、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 于同一面试过程中完成,具体安排如下:

专业

(代码)

内容

占复试成绩比例

考核方式

考核时间及地点

备注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20500)

专业课

20%

 

 

现场面试

 

 

3 月 29 日

下午   2 点开始

 

请于面试开始15 分钟到信息管理学院

A108 报到

外语应用能力测试

20%

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

60%

 

 

 

 

 

图书情报

(125500)

 

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考核 1:思想政治理论

 

 

20%

 

闭卷笔试

4 月   1 日上午

9:30-11:00,

地点:东校园公共教学楼

C205

参考书目:《思想政治理论考试大纲解析》

(高等教育出

版社,2023

专业课

20%

 

 

现场面试

 

 

4 月 1 日

下午   1 点开始

 

请于面试开始15 分钟到信息管理学院

A108 报到

外语应用能力

20%

专业能力及综合素质 2

40%

 
1.笔试为闭卷考试。请考生提前 15 分钟进考场,对号入座。

2.将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验。不允许自带草 稿纸。关闭手机等通讯设备。所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请集中

放在课室前方。作弊者将被取消复试资格。

3.考试完毕后须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一并上交。

三、复试纪律

1.考生独立参加考试,复试过程无替考、代考等行为。

2.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真实、准确、完 整提交报名信息和各项材料。如提供虚假、错误信息或弄虚 作假,考生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3.自觉遵守中国相关法律、学校及招生单位复试纪律、 复试规则,诚信复试,不作弊。

4.自觉服从学校及招生单位安排,接受复试小组和工作 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5.复试现场只带必要的白纸、笔等文具,不携带任何书 籍书刊、报纸、图片、相关文字或电子资料。

6.考后对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及复试现场情况保密 ,不以任何方式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不向任何人 或机构透露复试题目。

7.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有违 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 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及学校相关规定接受处理。